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别除权行使的原则是什么?别除权的范围包括哪些?

2022-11-25 10:12:03   

别除权行使的原则是什么?

中国破产法对别除权的行使方法没有作出专门的规定,根据破产法原理,别除权行使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:

1、破产案件受理后,别除人要行使权利,仍须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。按中国破产法的规定,别除权人应与其他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一样申报债权,同时别除权作为破产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受偿时,还应当与其他破产债权人一样接受债权调查。

2、在破产宣告后,别除人要行使别除权的,应向清算组提出,经清算组审查同意,由清算组清偿债权。

3、别除权应得受偿金额有争议而没有确定时,清算组应将价金单独提存。在共有人中一人破产情况下,如果就共有物设定担保的,首先应分割共有物,然后就属于破产人的那部分财产行使别除权。

4、别除权人请求受偿,应提交证明材料。

5、别除权人可以放弃优先受偿权,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可以作为破产债权,依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受偿。

6、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担保债权数额时,超过部分应归破产财产纳入破产分配,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大于担保财产的价值,优先受偿后未能清偿的部分,可以作为破产债权,依照破产程序受偿。

别除权的范围包括哪些?

别除权的范围包括抵押权、留置权、质押权三种。

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担保财产的占有,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,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、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。抵押权存在于特定财产上的物权。

抵押权设定的目的是通过处分抵押物来实现对债权的清偿。传统民法抵押权的标的物仅限于不动产,现代民法扩大了抵押权的标的物,权利、动产亦可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。抵押权无须转移抵押物的占有,但是必须登记才能公示他人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》[4] 第41条规定,“当事人以不动产和特殊动产抵押的,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,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。”

质押权的标的物必须为动产。出质人对标的物应当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,否则不发生设定质权的效力。质权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为其成立和存续的必要条件,并以占有为公示方式。

留置权指依照法律规定,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,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的期限履行债务的,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,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、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。留置是债权人以继续占有债务人的财产,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。留置权为法定的担保物权。留置权是债权人权利受到侵害时行使的私力救济权,但这种私力救济的范围非常窄。中国《担保法》第84条规定,“因保管合同、运输合同、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,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,债权人有留置权。”而对于其他合同、不当得利、无因管理、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不能设立留置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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